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药学院党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药学院党委及其所属各支部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药学院院党委和各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原则。要紧紧围绕学院的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进行,确保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我院和谐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建设有湘雅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药学院的发展战略。
(二)科学规范原则。对学院党委及其各支部的党内事务,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程序。要突出对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使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广泛参与原则。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氛围,努力拓宽党员乃至党外群众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客观真实原则。党内事务除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法规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党员甚至党外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客观、真实。
(五)注重实效原则。把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公开的形式应多样、便捷,避免形式主义,并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第一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院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情况;学院党委确定的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以及阶段性工作情况;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全院性党务工作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纪廉政诚信教育等情况;党组织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党委和支部换届、选举及考核评优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展党员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活动开展、落实情况;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加强院系领导班子、支部建设的意见和决定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的推荐、竞聘、考察、任用和调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违规党员和干部等情况。
(七)联系服务师生情况。院系领导联系学生和教职员工、党员联系帮扶群众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党委、支部及其负责人听取、反映和采纳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帮助师生员工解决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困难,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情况。
(八)统战及群团工作情况。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党派干部培养、推荐、选拔,群团组织奖惩,共青团、研究生分会和其他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干部选拔聘任,教代会提案落实,工会经费使用等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安全稳定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
第二章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根据《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中南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编制指导意见》《中共中南大学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药学院实际,制定《中共中南大学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药学院党委所属各支部党务公开目录》。
(二)申报审批。党务公开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院党委党务公开项目由院党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各党支部党务公开事项由其支部书记审批。
(三)实施公开。院党委、各支部的党务公开依照各自目录进行。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事项,按办法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上级党组织批准,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实施公开的同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限。
(四)意见收集。支部书记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应认真收集所属各支部和党员、全院师生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整理归类。
(五)意见反馈。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或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支部和党员、群众反馈,必要时应再次公开。
(六)归档管理。公开结束后,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支部应将各自党务公开项目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分类归档,并认真做好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办法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适宜在全院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院网站、宣传栏等方式公开。做到公开的方式与公开的内容、范围相适应。
第三章 时限和范围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固定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具有稳定性的公开内容,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一般在工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公开,重要党务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及时公开。决策事项需立即公开的,一般在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动态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主要指对党支部或党员申请公开的事项,适宜公开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确保维护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根据院党委和支部各自的党务公开目录和具体公开内容确定适用范围,酌情向党内或党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公开。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公开范围与公开主体、内容相适应。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例行公开制度。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如遇列入的公开事项需要变动等情况按第七条第三款办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党支部和党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不宜公开的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制度。院党委党务公开工作由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各支部的党务公开由支部的纪检委员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制度。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范围,列入创先争优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和党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成员、遗传药理研究所党支部书记组成,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组织干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院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主任、院党委组织干事、部门工会副主席组成,由院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具体负责学院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同时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各支部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各支部委员会的全体支部委员组成,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全面负责各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院党委书记、各支部书记分别为院党委、各支部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